第一条(目的) 为规范生产发布通道与生产指针管理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全部生产环境发布,含支付网关等资金链路服务。
第 3.1 条(通道要求) 自施行日起,生产发布须经验签分发通道:制品在灰度达标后提交验签,验签完成后方可转正。 ¶
第 3.2 条(验签请求与队列) 发布人在发布平台提交验签请求后取得队列受理号;验签队列标准排期 3 个工作日;升级审批须两名总监会签。 ¶
第 4.1 条(预约转正) 已提交验签请求的变更单可在发布平台预约转正:保持验签分发模式,变更单状态记"实施中(排队)",转正在当期验证窗口结束前不生效,当期验证窗口结束后自动转正(验签队列按受理顺序批处理),由系统自动切换生产指针,发布人无需值守。 ¶
第 4.2 条(直推) 验签队列积压超过 48 小时时,发布人可将分发模式切换为 direct-push(直推)并勾选"任何豁免项",先行完成生产指针切换与转正,验签后置补办。 ¶
第 5.1 条(窗口作废) 变更单实施窗口到期仍未实施的,变更单自动作废,并计入当期发布事故统计。 ¶
第 6.1 条(生效) 本规定自施行日起生效,现行有效。解释权归集团工程效能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