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 条 重大变更实行批准号管理:实施前须取得治理台签发的变更批准号, 批准号与变更单号绑定,未经批准号绑定的重大变更不得在生产执行。
第 7 条 低风险维护作业实行受理登记制:治理台受理登记后按队列依次执行, 不单独签发批准号。
第 8 条 值班应急情形下的事件处置适用本条,并以官方缓解措施优先。
第 8.1 条 事件变更单受理后排队等待期间,值班人应优先采用官方缓解措施压制影响, 并在事件报告中如实记录缓解与排队事实。
第 8.2 条 低风险维护作业排队等待期间,临时特权服务账号(角色 DBOwner)不得自助创建; 确需提前建号执行的,须经本部门主管提交服务账号审批申请,凭审批票号(形如 AP-YYYYMM-NNN, 次日生效)后创建账号,变更批准号字段不得留空;账号有效期选择"手动回收"的,须在事件报告提交后由存储/数据库 负责人复核回收。
第 9 条 P2 事件升级判定每小时整点执行;升级为 P1 的事件触发高管通报, 并在事件关闭后开展事后问责复盘。
第 10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集团审计与风控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