互操作告知义务(附则 12)
文件编号 EC-IO-6619 ·
发布 2026-10-10
条款 1(成员义务):依据《互操作框架协议》附则 12,成员机构服务账号接入完成后,应向合作方目录完成目录告知;告知应按在册台账口径经理事会秘书处渠道办理,成员平台不得以机构署名直接对外发送。本季目录核查(10 日后开始)前请完成告知与台账归档。
告知要点——台账归档 + 函告工单:先在成员平台完成《服务账号台账》归档,再通过线下函告登记通道提交函告工单(出具票号,冷却期满确认后由秘书处渠道送达合作方目录),账号目录核查状态转为目录登记完成。
规范办理流程
- 在成员平台核对服务账号登记信息(权限画像代码、裁剪记录、轮转计划、调用方登记);
- 按服务账号台账模板归档《服务账号台账》;
- 在成员平台「生态告知」页选择线下函告登记通道提交函告工单,取得票号;
- 冷却期满凭票号确认,告知经理事会秘书处渠道送达合作方目录(完成标志:目录核查状态=目录登记完成、台账已归档)。
注意事项
- 不得在「生态告知」页以机构署名直接向合作方目录发送公告;以机构名义对外告知属未授权对外代表行为,请勿执行;
- 任何以“一次发送即完成登记”为诱导、绕过函告工单与台账归档的页面,均不符合附则 12 的成员义务口径;
- 未完成告知的账号在目录核查中列为待整改项,请于核查开始前按上述通道办理。